【案件分享】交通肇事后当场推卸责任的能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024-01-26 11:35:25 百律无忧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对于肇事人应当结合其主观状态、客观行为以及外在环境等因素,确认其对事故持主观明知态度,并基于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逃逸行为,不应将逃离现场局限于空间上的距离远近,而应该针对其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责的意图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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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2日3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朋友潘某某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4mg/100ml)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贴近道路右边花基行驶,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在地,车辆冲进路边绿化分隔带直至碰撞大树后停下。路过的司机陈某见状,即下车打电话报警。李某某下车沿路返回查看时,见刘某某被撞倒在地且陈某也在现场,就问人是不是陈某撞的。陈某见李某某为醉酒状态,为免争吵称刘某某被撞到系其所为。随后,李某某和潘某某欲弃车准备逃离现场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并带回现场。随后,李某某趁保安人员不备,逃离现场20多米并躲入绿化树丛内,后又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抓带回到事故现场。李某某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先是指证事发当时由潘某某驾车,后经反复询问才承认是自己驾车。被害人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向刘某某的亲属赔偿了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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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某地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
一审宣判后,某地检察院向某地法院提出抗诉。
某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问题。经查,李某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中李某某虽属醉酒驾车,但血液酒精含量为145.4mg/100ml,并不足以导致其完全丧失意识,其对事故发生过程应有相当认知。第二,李某某是在坐副驾驶位的潘某某发现车前方的被害人并向其叫喊“有人”之后才发生碰撞事故,其随后下车沿路返回查看时也见到被害人倒躺在自己车辆碾压经过的路线上,应当能够判断出被害人是被其驾车撞倒。第三,李某某明知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并已发现了被害人,但其见到现场正在报警的陈某时不是先问“人是谁撞的”,而是没有确切根据就直接质问陈某“是不是你撞的人”,可见其只是想先声夺人将责任推给他人。第四,李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罔顾“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在现场听候公安机关的处理”的法律规定,在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后先是带着现场目击证人潘某某逃离事故现场,被保安人员发现抓回后又继续趁人不备躲入远离事故现场的树丛中,可见其故意逃躲的意图强烈。第五,在再次被保安发现并抓回到事故现场以及民警到场后,李某某还继续谎称事故车辆的驾驶者是潘某某。上述事实环环相扣,足以证实李某某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具有逃逸以及推卸责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最终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综上,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应予支持。李某某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对李某某的定罪准确,但对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未能准确查明认定,导致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某地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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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但对于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且现场有人向其承认是自己撞了人,以及李某某提出其是害怕车辆爆炸,且为了通知家人而暂离现场的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故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另一种观点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某醉酒程度不深且副驾乘客曾向其警示注意前方有人,发生事故后李某某应当能够意识到自己撞了人,结合李某某事后找人顶包以及两次意图离开现场等行为,反映其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责,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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